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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志豪及其辩护人提出,杜志豪仅有销售行为,其行为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杜志豪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改判较轻刑罚。
杜志豪亦供称,其从朋友家出来,碰到公安机关让其协助调查,就跟着公安人员走了,其并非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前往投案亦非要去投案自首。可见,杜志豪并非主动到案,而是被抓捕归案,其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杜志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来到教室,我看到泓丞正挺着大肚子斜站在讲桌那里,两只手半握着,手指头不停地搓弄着校服,眼睛斜瞅着墙边,似乎带点怒气,又有些害怕。顺着他的眼光连带着哭声,我找到了志豪,志豪正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哭。我先查看了下志豪的眼睛,外在没有伤口,我猜,就像手不小心戳到眼睛,眼睛会不舒服流泪,志豪的眼睛应该是类似这种情况。初步判断没有什么大问题后,我把他们拉到一起,问:“你们俩跟我说说怎么回事。”
麦志豪在社交平台写道:“今日送别了好朋友,目送他在输送带慢慢进入火化场,我沉重地说了一声保重。”麦志豪形容送别一刻,感觉十分虚幻。他说:“我在这个时空看不出我有哪一处比他强,我凭什么跟他说保重?”
本院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杜志豪的供述等证实,侦查机关在前期已掌握杜志豪犯罪的证据,认为其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让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开展抓捕工作;2019年4月23日,杜志豪从其朋友家出门后,当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其作了笔录,次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虽然丢脸,但效果很明显,我和秦志豪成了校园“第一情侣”,走在路上经常有不熟悉的学弟学妹一脸憧憬的看着我,告诉我“加油!”,而秦志豪从那天开始改变了我们的座次,一直以来都是我骑自行车带着他,他坐在后座窝着他的两条大长腿,我一首《勇气》让他终于发觉到这不合理,从那天起,变成了他骑车我坐车,我偷偷把手搭在他的腰上,他一手把方向,一手覆在我的手上。
志豪去找嘉雯,说自己没钱再给嘉雯了,他希望嘉雯能说没关系,他们可以继续在一起。可嘉雯还在为夜店里的事生气,就跟志豪吵架,还操起身边的东西来打志豪。志豪自然认为是因为自己没钱了,嘉雯才这样对他的。
志豪并不是大款,他一次一次地付钱给嘉雯,哥哥承受不住了。因为他的钱是哥哥给的,志豪的父母在他很小时就去世了,他是由哥哥抚养长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