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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进出境游艇将依法免除海关担保。深圳海关昨日就此进行权威解读时表示,这将为降低深圳进出境游艇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时效以及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游艇产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带来可观的“法治红利”。
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提到,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深圳市内游艇自由行实行免担保。
值得一提的是,进出境游艇海关监管制度有“三变”与“三不变”。
通关成本“变低”。调整实施前,进出境游艇作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暂不缴纳税款,但是需要提供与游艇应纳税款数额相当的担保金、保函或保证保险。调整实施后,游艇负责人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通关成本大大降低,对经营游艇旅游的企业更是极大的利好。
通关时效“变快”。调整实施前,海关自收到担保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游艇负责人申请总担保的,海关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调整实施后,这个环节的时间得以扣除,通关时间大大压缩。
通关手续“变少”。调整实施前,游艇负责人须向海关提交书面担保申请以及有关担保财产、权利等凭证。对需要计算游艇折旧的,还需要提交相应材料。调整实施后,通关流程实现减手续、减材料。
如实申报义务“不变”。调整实施后,游艇负责人仍然要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向海关提交《进出境游艇备案表》《游艇进/出境(港)申报单》、《游艇所载人员名单与物品、物料清单》,提前传输电子数据,在指定的监管码头接受海关对进出境游艇的监管。对国家公布的禁限类物品,仍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暂时进出境时限“不变”。调整实施后,进出境游艇作为暂时进出境货物仍然应当遵守“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的监管要求,境外籍游艇进境满30日应当复出境,境内籍游艇出境满30日应当复进境。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超期滞留境内或境外,也不得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
卫生检疫要求“不变”。调整实施后,游艇负责人仍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疫病疫情,接受海关检疫。对游艇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依法实施检疫处理。